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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关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个问题迄今为止仍然没有得到充分探讨,即,其创造性问题。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低于发明。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和发明专利区别是什么?
首先,根据专利法第2条的定义,实用新型不能保护涉及方法的技术方案。
换言之,虽然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保护对象都是抽象的技术方案(例如,专利产品受到保护的客体并非是该产品本身,而是该产品中体现的抽象的技术方案),但是实用新型要求该技术方案能够承载于有形介质(产品)上,而不能没有承载介质(例如方法)。另外,实用新型只保护其形状、构造在视觉上能掌握的产品,而不能保护微观的材料组分。
其次,根据专利法42条,实用新型的保护期为10年,短于发明20年的保护期。
另外,根据专利法35条,只有发明才需要经过实质审查,而实用新型没有实质审查(虽然审查部门会对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进行选择性审查)。
最后,根据专利法22条3款,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创造性标准不同。
发明需要具有“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,而实用新型则需要具有“实质性特点和进步”。即,发明的创造性要高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。
由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更小,保护期更短,没有实质审查,创造性更低,因此常常被称为“小发明”。我国对于使用实用新型来维权并没有太苛刻的要求,一般在起诉前出具评价报告即可(评价报告的结论为负面也没关系)。因此,在实践中,实用新型的申请量和维权量都多于发明。